首页 |
哪些人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如何申请社会救助?丨东乡区2023年社会救助政策解读及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
2023-
02-
16
11:
24
来源:
王桥镇
浏览次数:
一.什么人可以得到社会救助? (一)您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低保 (1)具有本地户籍;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具体要以乡镇(街道、场)入户调查及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为准。 (二)您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具有本地户籍; (2)无劳动能力; (3)无生活来源; (4)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您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四)您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低保边缘家庭 (1)具有本地户籍;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五)您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 (1)具有本地户籍; (2)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等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1.5倍;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 (3)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4)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5)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6)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可以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审核确认时可以视情予以豁免 (1)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 (2)无住房,但有唯一一处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并将该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3)有大额存款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 (4)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扶贫对象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 (三)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2)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3)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 (4)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四)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员; (3)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导致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延退 (1)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给予6个月延退期;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高中或者大学毕业后实现就业,给予6至12个月延退期;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就业困难家庭,就业稳定后给予2年延退期; (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残疾对象,就业稳定后给予3年延退期。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 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二)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按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 (2)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 5.法定义务人重新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应当继续给予救助供养。 (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特别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 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3)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重大刚性支出是指用于维持基本生活、因病、因残、因学、必要就业成本等支出的总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3)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二)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义务人应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30% 社会救助对象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收入=义务人应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用÷被义务人赡养抚养扶养总人数 (三)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应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免予计算 (1)义务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 (2)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2倍)。 (四)社会救助家庭有多个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该家庭获得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应为各义务人支付费用之和。 (五)对具有履行义务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人员,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协助被赡养抚养扶养人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六)义务人存在具有履行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拒绝签字授权等方式阻碍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等行为的,可以列入社会救助失信对象黑名单,依照法定权限实施联合惩戒。 本办法所称守信行为,是指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无失信行为且积极配合动态管理,或受到相关奖励、表彰的行为。 (二)守信行为认定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无失信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守信行为: (1)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其行为事迹受到县级有关部门奖励、表彰或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 (2)自立自强,积极主动就业,依靠自身努力脱贫,在当地产生良好反响的; (3)及时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主动退出社会救助范围的; (4)县级以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其他守信激励行为。 (三)守信行为激励 经县级以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所称守信行为对象的,列入守信名单,并视情给予以下激励: (1)对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申请基本生活救助,实行信用承诺制度从优从快办理(信用承诺书格式和具体可容缺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另行规定); (2)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一定期限的政策延退; (3)在重大节假日优先开展走访慰问; (4)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同等情形下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展就业援助服务等;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县级以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