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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会救助政策
发布日期:
2023-
03-
20
15:
27
来源:
金峰街道办
浏览次数:
(一) 什么人可以得到社会救助 (一)您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低保 1.具有本地户籍;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您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具有本地户籍; 2.无劳动能力; 3.无生活来源; 4.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您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四)您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低保边缘家庭 1.具有本地户籍;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 (五)您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 1.具有本地户籍; 2.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等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1.5倍; (二) 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一)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 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二)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按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 (2)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 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一)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 (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特别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 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3)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重大刚性支出是指用于维持基本生活、因病、因残、因学、必要就业成本等支出的总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3)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四) 江西省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试行) (一)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个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 (二)失信行为认定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行为: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2)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因学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 (3)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缘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 (4)故意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信息的; (5)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行政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 (6)故意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的; (7)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的; (8)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 (9)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10)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三)失信行为等级及划分 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等级。 (1)首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失信情形且情节轻微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2)拒不纠正的或者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失信情形且情节较重的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3)失信对象经诚信约谈和督促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或者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失信情形且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四)失信行为惩戒 (1)对一般失信行为对象,以教育引导为主; (2)对较重失信行为对象,当月起停止对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对于该家庭或其成员提出的其他社会救助申请从严审核审批,同时提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频次; (2)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对象,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江西省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附件2),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当月起停止对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省、市、县三级依照权限实施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①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予以公示,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对于该家庭或其成员提出的社会救助申请从严审核审批; ②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依法给予处罚; ③对于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协调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④将失信信息推送至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人民银行等部门,由其视情依法限制相关行为; ⑤市级民政部门将失信对象名单推送至市级信用平台网站并进行公示,同时统一归集报送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向社会集中公示; 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五) 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一)城乡低保申请审核确认流程 提交书面申请 乡镇(街道、场)对申请资料审查(1个工作日) 入户实地调查(3-5个工作日);信息核对(7个工作日),此两项工作可同时进行 乡镇(街道、场)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及保障人数、救助金额提出初审意见(2个工作日) 提出初审意见后在乡镇(街道、场)及村(居)委会社会救助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 乡镇(街道、场)召开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作出审核确认决定(2个工作日),并长期公布 乡镇(街道、场)评审不予同意,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作出确认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 报区民政局备案(1个工作日) 区民政局资金发放(当月10日之前发放到户) 区民政局监管(审核确认作出之日起90天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