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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发布日期: 2024- 03- 26 09: 12 来源: 东乡区城管局 浏览次数:

 

(一)东乡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

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表示必选项,“□”表示可选项)

公开

对象

公开

方式

公开

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市级

区级

1

绿化管理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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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绿化管理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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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绿化管理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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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绿化管理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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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绿化管理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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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绿化管理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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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绿化管理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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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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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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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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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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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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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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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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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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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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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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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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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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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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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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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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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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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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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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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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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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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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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区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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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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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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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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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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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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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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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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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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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或未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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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或未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或未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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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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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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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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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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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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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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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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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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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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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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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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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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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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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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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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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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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未按分工负责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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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扩建或者改造。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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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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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有关单位未按照分工负责建设和维修管理,或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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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将验收不合格的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交付使用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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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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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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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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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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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5.强制决定;

6.救济渠道。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1.除强制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强制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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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市政公用管理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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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市政公用管理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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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市政公用管理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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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市政公用管理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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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市政公用管理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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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市政公用管理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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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市政公用管理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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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市政公用管理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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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市政公用管理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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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市政公用管理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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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市政公用管理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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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市政公用管理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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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市政公用管理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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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市政公用管理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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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市政公用管理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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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市政公用管理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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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市政公用管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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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市政公用管理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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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市政公用管理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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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市政公用管理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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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市政公用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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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市政公用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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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市政公用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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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市政公用管理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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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市政公用管理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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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市政公用管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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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市政公用管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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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市政公用管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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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市政公用管理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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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市政公用管理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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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市政公用管理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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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市政公用管理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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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市政公用管理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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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市政公用管理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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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市政公用管理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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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市政公用管理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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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市政公用管理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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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市政公用管理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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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市政公用管理

排水户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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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市政公用管理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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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市政公用管理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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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市政公用管理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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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市政公用管理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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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市政公用管理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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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市政公用管理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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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市政公用管理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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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市政公用管理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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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市政公用管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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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市政公用管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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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市政公用管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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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市政公用管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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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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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市政公用管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精准推送        □其他   




118

市政公用管理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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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市政公用管理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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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市政公用管理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就通行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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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市政公用管理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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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市政公用管理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或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在期限内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使用或者转让危桥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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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市政公用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5.强制决定;

6.救济渠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强制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强制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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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违法建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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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违法建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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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违法建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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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违法建设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拆除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3.执法依据;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6.处罚决定;7.救济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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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5.强制决定;

6.救济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除强制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强制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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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违法建设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5.强制决定;

6.救济渠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除强制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强制决定: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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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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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东乡区城市管理局城乡规划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

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市级

区级

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姓名及证件编号、职责、权限、查处依据、工作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万能娱乐_万能娱乐app-【棋牌*官网】: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万能娱乐_万能娱乐app-【棋牌*官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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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政处罚

事后公开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万能娱乐_万能娱乐app-【棋牌*官网】: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万能娱乐_万能娱乐app-【棋牌*官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处罚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

东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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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东乡区城市管理局市政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表示必选项,“□”表示可选项)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 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 群体

主动

申请

区级

乡级


1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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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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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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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

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等审批事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法定依据受理机构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万能娱乐_万能娱乐app-【棋牌*官网】: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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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对违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等城市绿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处罚流程和实施机关。对城市绿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万能娱乐_万能娱乐app-【棋牌*官网】: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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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法定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万能娱乐_万能娱乐app-【棋牌*官网】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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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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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的审批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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