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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DX0040/2024-24753

    发文机关: 王桥镇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24-05-20

    文件有效性:

王桥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4- 05- 20 20: 23 来源: 王桥镇 浏览次数:

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

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为进一步加强我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万能娱乐_万能娱乐app-【棋牌*官网】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万能娱乐_万能娱乐app-【棋牌*官网】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202025号)、《抚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王镇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农村居民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开展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设计方案审定、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宅基地用地建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

镇政府组织镇宅改办、自然资源所以及各行政村等单位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

镇自然资源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农民建房联审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控、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多个方面,要同时征求交通、生态环境、住建、林业、水利、电力、卫健、通信等部门意见。联审通过后,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予以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第四条  宅基地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与危房改造、土地整治、秀美乡村建设相结合,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住宅。

(二)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农户建房要依法申请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计划。

(四)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遵循一户一宅,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使用土地。

(五)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买卖宅基地。

(六)凡农村居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全面摸清县内宅基地规模、布局、利用等情况,与镇自然资源所实现信息共享互通。

第六条 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台账,包括村庄类型、人口户数、面积、宅基地权属、是否发证、使用及闲置情况以及农户宅基地需求等。

第七条  全面使用东乡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利用、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三十平方米的;

2.具备分户取得宅基地建房条件的;

3.住房依法被征收,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

4.因灾害、政策性移民等,需要搬迁安置的;

5.为改善居住条件等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拆旧建新的;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因文物保护、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保护等原因不能在原址上重建的,原有宅基地上房屋和原有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

第九条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2.属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建筑和文物保护等情形;

3.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

4.现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后面积标准,仍另行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6.原有农村住房被征收后已经得到补偿安置,再申请宅基地的;

7.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农村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8.将现有农村住房改作非生活居住用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9.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10.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和农民公寓等形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住房面积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4.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农村村民申请异地建住房的,应当承诺按照《抚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拆除原有宅基地上房屋,将原有宅基地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住房高度和建筑面积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审查材料是否真实、建房申请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应当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小组、村级组织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整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宅基地审批流程,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推行一站式限时办结。

公开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农村住房设计通用示范图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定期公示审批结果。

农户建房用地审批前,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本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所等部门实地审核。审批工作中,乡镇政府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要严格控制宅基地和住房建筑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和农民公寓等形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住房面积标准。自然资源所具体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原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农民建房联审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控、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多个方面,要同时征求交通、生态环境、住建、林业、水利、电力、卫健、通信等部门意见。联审通过后,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予以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由镇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

 

第五章  批后管理

 

第十四条  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加强宅基地用地建房全过程监管。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核到场、批准后验线到场、建房巡查到场和竣工后验收到场的四到场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查和实地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划许可或者宅基地批准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符合规划许可批准条件的,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自然资源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间,不计入前述审批期限内。农村村民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按照许可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免费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施工现场设立监督牌,公示建房户户主姓名、施工方信息、建房位置、批准用地面积、房基占地面积、四至范围、建筑面积、建筑高度、间距、层数、建筑朝向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农村村民违法建设住房的,立即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组织开展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住房和违法施工行为,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反许可审批规定建设住房行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竣工核实,实地检查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许可内容,并出具核实意见。核实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核实合格的,应当出具核实合格意见,并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做好农村地籍调查数据、不动产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确权等信息;镇宅改办负责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数据。

第六章  执法监察

 

第十六条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原则,镇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镇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镇宅改办、自然资源所以及各村民委员会对全镇建房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网格员和协管员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用地建房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加强农村宅基地违法查处, 一旦发现各类违法建房问题,由镇宅改办、镇自然资源所以及相关综合执法部门及时组织专人进行联合查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乡镇人民政府积极认领《江西省人民政府万能娱乐_万能娱乐app-【棋牌*官网】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中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第50项和第81项服务执法权限,细化审批管理流程,承担宅基地违法处罚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要严肃查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要建立宅基地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相互通报情况、共享数据资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批效率,相关审批材料信息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实现农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无缝衔接。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要严肃工作纪律,不得借机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确保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工作不力、玩忽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